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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招生条件和招生办法

一.幼儿园
入园条件:
1.3周岁至入小学的适龄幼儿。
2.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经医院或妇保所定点进行体格检查
,合格者方可入园。
二.小学
(一)招生对象
1.户口在海曙区和家住海曙区但户口在外地的6周岁儿童。
2.入学儿童须身体健康,智力发育正常。
(二)招生办法
1.根据相对就近划片入学原则,每年9月1日,由各小学招收划定区域内的常住户口
的全部适龄儿童入学。
2.新生报名一般在当年5月。所有适龄儿童都必须在报名期间到指定服务区内的小学
报名,报名时须交验本市常住户口簿和房产证(房卡)。
3.各校的招生通告及服务区范围由报名前一周公布于各校校门口及相关地段。
4.各校新生录取工作一般于当年6月10日前结束,并由各校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
(三)招生政策
1、有关本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的入学政策
⑴、凡与父母双方居住在一起,且父母双方户口和居住地(房卡或房产证均系入学儿童
父母)相统一的适龄儿童,按海曙区教委城区小学服务区划分一览表所规定的小学安排入学

⑵、适龄儿童的父母双方在五区一县(指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县)外工
作,孩子的户口在本区且真正跟祖父辈生活在一起,学校应视作为本服务区儿童。
⑶、拆迁户的适龄儿童凭拆迁协议,一次性到位的凭户口和房产证(房卡)到新地方服
务区学校就读。
⑷、本区内父母双方均为残疾人的适龄儿童,孩子真正跟祖父辈生活在一起,学校应照
顾视作为本服务区儿童。
⑸、适龄儿童的父母有二处及以上自有房的,以户口和常住地相统一的一处为准,到确
定的服务区学校就读。
⑹、持有蓝印户口的适龄儿童,应视作为本服务区儿童。
⑺、父母双方均一直无房而寄居在祖父辈处的适龄儿童,需有关单位的证明及相应材料
,经学校调查了解后所确认的,可视作为本服务区儿童。
⑻、父母双方离婚的适龄儿童,应根据离婚判决书中关于小孩及房产的判决来确定就读
学校。若房产判给一方,小孩判给另一方而寄居在祖父辈处的,需学校调查确认后,可视作
本服务区儿童。
⑼、烈属、现役军人子女视具体情况,照顾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⑽、房产证(房卡)所有权人的法律变更手续在当年五月十日之前办理完毕的适龄儿童
,可视作本服务区儿童。
⑾、父母双方曾有房,现因房产置换未定而寄居在亲戚家中的适龄儿童,应提供相关材
料,经确认后,由区教委确定学校安排入学。
⑿、环卫处职工的农婚子女视具体情况,照顾安排入学。
2、有关借读生的入学政策
⑴、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口均在五区一县外,在本区内有暂住地,要求入读我区学校
的适龄儿童按借读生政策执行。
⑵、服务区内“农婚户”的适龄儿童,随带四份材料(城市一方户口本;居住地居委会
证明;城市一方单位证明;农村一方乡村证明)经确认后视作借读生入学。
⑶、借读城区学校定点两所:南苑小学、泽民小学。居住在柳汀街、药行街以南的为南
苑小学,居住在柳汀街、药行街以北的为泽民小学。
⑷、借读生的借读费按市物价局规定:每生每学期付400元(免交学杂费)。
3、有关非本服务区适龄儿童的入学政策
⑴、自愿放弃本服务区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要求就读于我区其他学校的,按规定收取
教育设备补偿费(最高8000元)。教育设备补偿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⑵、借读生放弃去我区的两所定点学校就读,而选择非定点学校的,按第1条处理。
⑶、一年级报名入学时自愿放弃本服务区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以后又想转回的,不再
视作为本服务区儿童,按规定收取教育设备补偿费。
(四)转学
1、区内正常性转学。
⑴、区内在校学生,因其家庭居住地和户籍同时变更,要求转学到本区新址对口学校者
,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就读学校审核其户口、房卡等有关材料后开出联系单,经
转入学校同意盖章后,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书,并通过电子邮件将该生学籍档案发给区内
转入学校及上报教委备案。
但下列情况不属于正常性转学的范围:①要求转学的学生属就读学校择校生,而后要求回原
地对口学校的;②要求转往同一学区的邻近学校或跨学区的邻近学校。 
⑵、区内在校学生,因其家庭居住地和户籍同时变更或其他种种原因,要求转学到区外
学校就读者,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经区外转入学校同意盖章后,由转出学校开具
转学证书,并通过电子邮件将该生学籍流动情况上报教委备案。
2、区外正常性转学
⑴、江东、江北直属街道在校小学生 ,因迁居要求转学到本区新址对口学校的,须由家
长或监护人持原就读学校转学联系单、新址户口本、新居房卡等有关证件到该校联系,经学
校审核后在联系单上盖章,然后学校凭该生的转学证书、学籍卡、义务卡、健康卡为其办理
转学手续,并把该生的各项记录输入本校学籍管理数据库,然后通过电子邮件上报教委备案

⑵、外省、市(县、区)小学生,户口已迁入本区,须持新址户口簿、转学证明、成绩
单等有关 材料到新址对口学校联系,学校审核后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并把该生的各项记录输
入本校学籍管理数据库,然后通过电子邮件上报教委备案。这类学生学校不得强行留级或拒
收。
⑶、流动人口子女因随其家长来甬,要求在本区学校借读的,须到借读生定点学校联系
转学事宜。借读生定点学校在审核其家长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暂住证后应接纳其入学,并凭
该生的转学证书等有效证明办理转学手续,然后把该生的各项记录输入本校学籍管理数据库
,再通过电子邮件上报教委备案。
凡本省、市(区)在校小学生,符合上述转学条件的,有关学校当积极做好学生转接工
作,不得进行插班考试,更不准搞留级插班。外省、市转学生因教材、学制不同,可视学生
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的年级。
3、特殊情况转学。指因种种原因要求转学,但不是转到户籍迁移后新
居对口学校。
⑴、区内在校学生,先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就读学校开出联系单,经转入学
校同意盖章后,家长持转学联系单、房卡、户口簿到教委,经教育科审核同意后,转出学校
凭教育科审核章和该生转学联系单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并通过电子邮件将该生学籍档案发给
区内转入学校及上报教委备案。
⑵、区外在校学生,先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就读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家长
持转学联系单、房卡、户口簿到转入学校联系,在转入学校同意盖章后,再到教委审核,经
教育科审核同意后,转入学校凭教育科审核章和该生的转学证书、学籍卡、义务卡、健康卡
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并把该生的各项记录如实输入学籍管理数据库及通过电子邮件上报教委

区内各校不得接收未经教委审核批准的特殊情况转学生。
(五)休学
1、 在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持市、县级医疗单位证明,
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经学校批准可准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书”,保留学籍。
2、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休学期满后须持“休学证书”和市、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
健康证明书,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
监护人意见后编 入相应年级。
3、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十天办理续休手续,经学校批准,可以继续
休学。
学生休学情况学校应及时报教委备案。
(六)留级与跳级
严格执行省、市有关规定,本区小学实行不留级制度。对学业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
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的年
级学习。此类情况学校要及时报教委备案。 
(七)关于特困职工子女就学减免政策
凡特困职工子女在城区学校就读,可凭特困证向学校申请减免。减免标准:义务教育段
杂费全免,代管费中书费和服装费全免。幼儿园特困生凭特困证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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